您好,欢迎访问湘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0731-56760188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县级法规

>

正文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全市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 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函[202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实现乡村振兴和服务“三农”为目标,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通过整合资源,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二)主要目标

实现构建县、乡、村三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实现交易信息系统全市全域覆盖,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组织健全、运转有序,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平、公开、公正和规范运行。同时建成全市统一的网络体系和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土地等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集中发布,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竞价机制的形成;通过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的信息监测,实现农村产权交易过程的动态监管:通过对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监测预警系统,防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为农村产权交易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公益性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2.坚持规范化原则。制定农村产权流转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3.坚持便民化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为农服务宗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更方便、金融服务更快捷、惠农服务更高效。

 4.坚持统筹规划原则。湘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遵循市场规律,在政府监管下开展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二、建设内容

(一)建设模式

1.机构组建。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由城乡建设集团与土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组建合资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由城乡集团控股 51%,土流集团有限公司、湘潭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共同持股 49%,挂牌“湘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政府授权合资公司运营湘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2.组织架构。合资公司管理层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监,其中:董事长和分管财务总监由城乡建设集团委派,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由土流集团有限公司委派。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业务需要,由合资公司自行面向社会招录。

 (二)交易实体

1.服务范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市政府授权后,专门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运营、管理、维护,建立交易有序、监管有力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负责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三农”培训服务、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2.管理方式。在全市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

3.交易场所。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市政府提供相对独立的交易服务场所,包括交易大厅、洽谈室、办公室等,并由市财政出资进行场地装修及基础硬件购置,其所有权归属市政府。

4.平台系统。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县级业务平台、乡级信息核实平台、村级信息收集平台,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使用的流转交易系统等采用土流集团有限公司研发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5.经费保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机构。为支持其快速发展,本着“扶上马,送一程”的原则,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立后前三年,交易金额未达到约定金额前提下,考虑到实际交易量成本收益倒挂,本着产业发展政策的成本导向性原则,由市本级财政给予合资公司建设运营合理补贴。

 (三)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流转交易品种及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但流转的具体经营内容和期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涉农产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闲置住宅,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涉农产权、资产处置等,农村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产业项目等涉农产权,可以采取招标、采购、出租、入股、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修订相应交易品种。法律有限制但中央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中央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四)交易机制

1.交易制度。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有其规则从其规则,没有规则使用通用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中心运行、服务内容、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全市各流转交易中心应根据农村实际情况,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中心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

 2.交易形式。农村资源资产的流转均需在履行乡镇( 街道)村(社区)相关手续后,必须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信息,按规定程序组织交易。

3.交易程序:信息收集一交易申请一材料审核一信息公告一意向受让登记一交纳交易保证金一组织交易一交易公示一成交签约一交易资金结算一出具交易鉴证。

4.交易收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标准根据市物价水平经市发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实施。

 三、实施步骤

 (一)搭建期。2023 年5月底前,完成合资公司注册及场所选址装修,组织架构搭建及工作人员招聘,正式开展业务工作完成相关农村产权交易制度、规则的制订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线上平台上线运营,由土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指导与培训。

 (二)培训期。2023 年,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工作开展需要,分批次、分阶段深入农村基层推广农村产权交易的进场工作,对涉及乡级、村级工作人员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的涉农知识培训,稳步推进扩大农村产权交易规模,力争实现自主盈利。

 (三)实施期。2024 年以后,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打造成农村产权综合服务中心,以产权流转服务为基础,提供第三方农资、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发创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衍生产品,包括担保、融资、咨询、输出服务、银行抵押担保销售、销售渠道及物流、仓储冷链服务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乡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永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工作方案的推进及各项工作的协调,牵头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及管理办法。

(二)制定配套政策。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基本模式,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配套政策与制度。由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确保应进场交易项目全部进场交易。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完善扶持政策。市政府将安排资金保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拟定对土地流转的财政奖补方案及实施细则,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予以奖励和补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中的典型经验,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以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科学利用交易平台的功能,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营造良好氛围。

(五)完善考评机制。市政府成立督导组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重视、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机构不落实,信息上报不及时、工作进度慢的进行通报批评。